发布时间:2020-03-25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发展改革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沈阳市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0         

(此文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辽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及对外开放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推进辽中区工业项目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现代农业项目建设、中心镇建设、产业集群发展、新兴产业振兴、科技创新、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五条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工业项目申报、审核、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第六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审核、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现代农业项目申报、审核、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年度内建成投产并符合支持条件的工业、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在辽中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工业企业,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文旅产业、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以及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再生农业、休闲农业、农业综合体、农村电商等现代农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信用部门识别评价,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第十一条  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必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第四章 支持方式

专项奖励资金采取项目建成并投产后,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经济贡献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已享受上级资金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原则上同年度竣工达产的项目仅能享受支持方式的其中一条。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1年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实际到位固定资产贷款总额给予5%贴息(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核算),单户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投资补助方式。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利用自筹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业项目给予10%补助、服务业项目给予5%补助、现代农业项目给予5%补助,单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按照投资、纳税贡献,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于资金奖励。

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工业、服务业(总部经济除外)、现代农业类重点项目,经区政府认定,从项目竣工投产形成区本级财力年度起,前三年按形成区本级财力的100%给予奖励(不含土地税和房产税),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本年度奖补资金额度不足可结转下年度奖励。

对新引进的项目投产后,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年形成区级财力超过1000万元的,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形成区级财力的10%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产业政策及我区实际,每年12月联合印发兑现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开展申报项目的审核、评审、筛选等工作,下年1月末前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七条  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将兑现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下发至各镇(街)、区直各部门、近海经济区,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分别汇总工业、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及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协调信用部门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区发改局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项目财务指标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如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内容,费用在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评审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对未纳入名单的企业说明原因。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承担企业财务指标等审核、评审情况,会同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奖励资金意见。

第二十条  拟支持的项目由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分别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区政府呈报奖励资金拨付请示。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专项奖励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指标文件中应明确拨付时间和相关要求。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应于指标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奖励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年(连续两年)向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及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专项奖励资金。在无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专项奖励资金的负担。专项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由第三方转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对中心镇主导产业发挥重要集聚提升作用的重点项目,由区政府专项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不能兼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项奖补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取市级以上扶持政策,上级扶持政策与本级奖补内容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如市级奖补资金低于区级奖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区级奖补资金补齐。

第二十八条  享受上述奖补政策的企业,在政策期内未达标的、迁出的或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终止相应的扶持政策;已经获得的扶持政策,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退缴。

第二十九条  办法自 20204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3331日止。辽中区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动废止,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办法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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