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沈阳市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 6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20〕8号)、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发改发〔2020〕16 号),支持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沈阳市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二条 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第 29 号令)中鼓励类工业产业。
第四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商用车及零部件产业、表面精饰产业、军民融合产业、现代物流产业、商贸流通产业、文旅产业、健康产业、现代都市农业产业、房地产综合开发产业等产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与辽中区人民政府签约且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合法手续或通过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 与辽中区人民政府签署招商引资中介招商协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方式采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基础设施投资补助、企业技术改造、中介招商奖励等多种形式给予资金奖励。
第八条 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的支持方式、奖励资金额度,由区政府协议审核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九条 项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从辽中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列支。
第五章 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以后,凡依据《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给予70%地价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提报区政府政策审核会审议,根据会议纪要,由近海经济区投资促进处负责提出项目支持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为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快速开工建设, 可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之后并通过区政府政策审核会审议后先行兑付上述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奖励资金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专项奖励资金指标,并拨付奖励资金到项目引进单位,由项目引进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拨付给相关部门、企业或个人,奖励部门、企业或个人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奖励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用好资金,专款专用,并加快项目建设,定期向近海经济区招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竣工后,由近海经济区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综保事务处等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协议书约定(或项目单位书面承诺),复核项目竣工实际投资总额、产值、税收等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出具项目复核报告。
第十五条 在后续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要对招商引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竣工投产后达不到固定资产约定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处置。
第七章 试行时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3 月 31 日止。